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2024-05-16 18:36

1.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如下:1、苏州市引进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实施办法。2、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3、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 4、苏州市企事业单位引才用才激励办法。5、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办法。6、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办法。7、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8、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9、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10、姑苏知识产权人才计划。11、姑苏科技创业天使计划。12、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购房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学历为本科及以上且在苏州市无自有住房,或为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申请优购房。13、相城人才购房优惠和补贴。1、苏州相城区开启人才购房绿色通道,来我区工作满3个月的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及以上人才,可凭人才证明在区内购房不受户籍、社保、积分等限制条件的影响;2、根据人才类别提供区镇国资公司配建或参与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600-2000元/平方米不等的.减免优惠,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区内投资新建房地产项目的优先选房购买资格;3、纳入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的各类人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享受贷款限额的1.5-4倍,公积金缴存满一个月即可办理;缴存公积金可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不受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限制;4、首次引进且个人及家庭在苏州市无自有住房的人才,可申请最高1000万元安家补贴和最高10000元/月租房补贴。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2.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如下:
1、在引进世界一流人才、助推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上,苏州全力建设吸引和集聚人才的平台,大力实施顶尖人才(团队)“一人一策”,量身定制上不封顶的特殊支持。布局一批宜居宜业人才社区,三年内10万套人才公寓、最高800万元购房补贴、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组织实施六大行动,对引进的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推动创新资本集聚,直投规模超20亿元的姑苏人才基金、最高5000万元(企业)和500万元(个人)无抵押信用贷款,努力构建人才创新创业新天堂;
2、在支持青年人才成长、助力苏州打造“归国人才首选城市”方面,苏州市聚焦青年人才群体,围绕青年人才求职就业、见习实习、创新创业全生命周期,提供安居保障、奖补资助、文化体验、政策匹配等一揽子服务举措,包括:最高500万元科技项目资助、总计100万元“唐小虎面试券”、最高5万元生活补贴、留学人员引才奖励5万元每人、1000套人才公寓免费住、10万张“人才文化体验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3. 2022年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具体有以下要求: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4、国内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其他人员在杭均要有就业单位。法律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申请上海的人才引进需要哪些材料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的;2、上海引进人才申请表;3、营业执照、组织法、法人登记证等;4、劳动合同或者三年以上劳动合同;5、反映政治素质和能力表现的有关材料;6、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专业资格证书;

2022年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4. 苏州人才引进硕士补贴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硕士补贴政策如下:
1、就业补贴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2、购房补贴政策,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3、研究生住房补贴范围
4、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研究生住房补贴条件。
5、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自2016年9月起执行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新政策。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5. 苏州人才引进硕士补贴政策

1、就业补贴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2、购房补贴政策,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创客人才、基础人才,在甬以家庭为单位购买唯一住房的,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2%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3、研究生住房补贴范围4、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研究生住房补贴条件。5、研究生住房补贴标准,自2016年9月起执行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新政策。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800元/月,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拓展资料:派遣期内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就业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2016年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研究生住房补贴条件。法律依据:《关于优化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细则》第三条安家补助发放形式凡符合条件享受安家补助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时已在甬购房的,凭本人在甬购房合同(期房)或房产证件(二手房)或不动产权证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安家补助。

苏州人才引进硕士补贴政策

6.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1.顶尖型人才(A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2.领军型人才(B类)。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领军或相当于领军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等。3.拔尖型人才(C类)。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4.骨干型人才(D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直聘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留苏创新创业的博士后;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等。5.储备型人才(E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对外公开、规范完整的人才引进及配套政策。用人单位应结合苏州市和本单位发展实际需求,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3、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等人员,在符合年龄和相关要求的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七)加强人才管理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人才开发及人力资源市场、人才评价、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签证、居留和永久居留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人才工作条例。清理不合时宜的人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7. 2022年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主要有人才安居政策,乐居购房贴,乐居优购房。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适用于五类对象:1.顶尖型人才(A类)2.领军型人才(B类)3.拔尖型人才(C类)4.骨干型人才(D类)5.储备型人才(E类)全日制硕士及以上研究生;符合各地紧缺专业目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苏州本地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苏就业创业的,视同为引进。

2022年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8. 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1

2021苏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2、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